《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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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本条列出了六个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咱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种行为——所谓筹资筹劳,是一种农村税费改革后,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和“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村民的民主决策,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和劳务。这一制度体现了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旨在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筹资筹劳的数额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如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筹资筹劳的标准、范围等都有明确规定;在规定的基础上,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属于违纪行为。向群众摊派费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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