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高等院校上缴党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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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高等院校上缴党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闽委工组﹝2009﹞84号省直有关单位机关党委: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高等院校上缴党费比例的通知》(闽委组通﹝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将通知精神传达给所属高等院校党委。自2009年9月起,省直机关所属大专以上高等院校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给隶属管理关系的厅局机关党委,70%作为各院校留成党费;厅局机关党委按所属高等院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省直机关工委;10%作为各厅局留成党费。直接隶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福建人民武装学校党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省直机关工委。有关厅局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所属院校党费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所属高校上缴党费收文情况要单独做帐,便于上级党组织检查。附件;关于调整高等院校上缴党费比例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20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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