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下称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有效防控政府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与政府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签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政府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执行管理、采购验收管理等环节的全面管控。第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一)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单位采购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三)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四)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第四条政府采购业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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